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当地独立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
依照《日子废物燃烧发电厂主动监测数据使用办理规则》(生态环境部令第10号,以下简称《办理规则》)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办理方法》(财建〔2020〕5号)有关规则,废物燃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支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置的,核减或暂停拨付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现将有关处理方法告诉如下:
一、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应依法依规完结“装、树、联”后,方可归入补助清单规模。待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向社会揭露主动监测数据后,电网企业可拨付补助资金,并在结算时将未向社会揭露主动监测数据期间的补助资金予以核减。
2020年6月30日前已归入补助清单、但未完结“装、树、联”的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电网企业应先暂停拨付补助资金,待发电企业完结“装、树、联”且向社会揭露主动监测数据后再拨付补助资金。
二、归入补助规模的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呈现《办理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违法景象被处置的,电网企业应核减其相应燃烧炉违法当日上网电量的补助金额。
一个天然月内呈现3次及以上上述违法景象的,电网企业应撤销当月补助资金,并暂停拨付补助资金。自最近一次呈现上述违法景象的次日起,待废物燃烧发电项目接连30日监测数据合格的,能够康复发放补助资金。电网企业与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结算时,应核减暂停拨付期间的补助资金。
三、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篡改、假造主动监测数据的,自公安、生态环境部分做出行政处置决议或人民法院判定收效之日起,电网企业应将其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清单。
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因前述规则被移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助清单的,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归入补助清单,移出补助清单期间所发电量不予补助。
四、电网企业应将列入补助清单的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状况报送至当地生态环境部分,并按季度向其运营规模内相关生态环境部分请求废物燃烧发电项目行政处置状况。当地生态环境部分在对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置时,将相关成果抄送项目接入的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当地生态环境部分的处置决议,核减或暂停拨付补助资金,并与废物燃烧发电项目进行结算。
五、生态环境部按季度将各地废物燃烧发电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处置状况函告财务部。财务部将据此与各电网企业进行结算。
六、各级财务、生态环境部分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督查法》、《财务违法行为处置处置法令》等国家有关规则追查相应职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告诉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财务部
生态环境部
2020年6月19日
文章来历:财务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核减环境违法废物燃烧发电项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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