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光热发电相关配备当选国家支撑开展严重技术配备和产品目录
12月6日,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动力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严重技能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的告诉》。其间,聚光盯梢定日镜体系、熔盐吸热器体系以及BCS体系三大光热发电相关配备作为大型清洁高效发电配备入列《国家支撑开展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详见附件1)。
一起,《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进口要害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详见附件2)具体列举了上述三大配备包括的合计19种部件。
依据告诉,上述两份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履行。
以下为告诉原文: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动力局关于调整严重技能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的告诉
财关税〔201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
依据近年来国内配备制造业及其配套工业的开展状况,在广泛听取工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方面定见的基础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动力局决议对严重技能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进行修订。现告诉如下:
一、《国家支撑开展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1)和《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进口要害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2)自2020年1月1日起履行,符合规则条件的国内企业为出产本告诉附件1所列配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附件2所列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附件1、2中列明履行年限的,有关配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履行期限到该年度12月31日。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见附件3)自2020年1月1日起履行。对2020年1月1日今后(含1月1日)同意的依照或对比《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方针的告诉》(国发〔1997〕37号)有关规则享用进口税收优惠方针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依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能及配套件、备件,一概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一)国家鼓舞开展的国内出资项目和外商出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借款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项目;
(三)由外商供给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交易企业;
(四)中西部区域外商出资优势工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舞外商出资有关进口税收方针的告诉》(署税〔1999〕791号)规则的外商出资企业和外商出资建立的研究中心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能改造项目。
为确保《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调整前已同意的上述项目顺畅施行,对2019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同意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20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进口设备,持续依照《财政部开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动力局关于调整严重技能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8〕42号)附件3和《财政部国家开展变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的公告》(2012年第83号)履行。
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所列设备,一概照章征收进口税收。为确保方针履行的统一性,对有关项目和企业进口产品需对照《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和《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2012年调整)》审阅征免税的,《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与《国内出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产品目录(2012年调整)》所列产品名称相同,或仅在《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中列名的产品,一概以《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所列产品及其技能标准目标为准。
三、自202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开展变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动力局关于调整严重技能配备进口税收方针有关目录的告诉》(财关税〔2018〕42号)予以废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动力局
2019年11月26日
附件:
附件1 国家支撑开展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附件2 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进口要害零部件、原材料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附件3 进口不予免税的严重技能配备和产品目录(2019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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